經典案例
——CLASSIC CA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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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案例介紹 副標題 【案情介紹】曾某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員工,2015年入職,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30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員工手冊》規定,三次警告為記過一次,以此類推。勞動合同期內累計三次記過者,作雙方自動默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2024年8月30日,公司向曾某發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理由是曾某在職期間“累計兩次記過后”,又存在上班期間多次擅自外出、謊報工作情況等嚴重違規行為。公司認為,加上新的違規行... 劉某于2021年3月2日入職合肥某公司從事置業顧問工作。勞動合同約定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營銷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點為集團及其項目所在地,甲方可依據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地點進行調整。2024年10月14日,公司汪總通過微信向劉某發送《通知書》。后經公司多次催告,劉某仍未到新地點上班。2024年10月18日,公司以劉某曠工為由解除合同。劉某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解... 案情簡介(案例摘自槐蔭法院)2024年,韓某就其與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案向槐蔭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雙方構成勞動關系,要求與甲公司于2024年6月解除勞動關系,并請求甲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韓某主張:2021年11月入職,2022年11月起工資被拖欠,社保也停止繳納。甲公司則回應:所謂勞動合同并非真實用工合同,僅為方便韓某將其“掛靠代繳社保... 案情簡介(案例摘自中國勞動保障報)2022年4月18日,朱某入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從事操作工崗位,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5年2月10日,朱某以“自身不適應工作環境”為由向公司遞交了親筆書寫的辭職申請書。公司同意其辭職。朱某工作至2025年2月28日離職。該公司為“配合”朱某申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在朱某離職當日向其出具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該證明書中解除原因注明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用工主體責任承擔的是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條文中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包括工傷“兩個一次性”補助金?請看2025年11月6日最新案例:例:豪邁建設工程公司承建某環保科技產業園區項目(一標段)。2023年1月1日,豪邁公司與磊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工作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 關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理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享有選擇權?用人單位能否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該項規定是實務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常見的情形。案情簡介原告張某與被告昆明市某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交公司)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 張先于2010年10月入職天地商業公司。公司從2014年12月起才給張先繳納社保。2022年8月16日,張先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公司未補足2010年11月至2014年11月社保等理由為由,書面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張先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張先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解除張先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一案情簡介2023年2月9日,宋某駕駛的車輛在某氧化鋁公司卸完車準備去陜西神木裝車時發生故障,宋某維修時不慎從車上摔下受傷。宋某摔傷后先后被送往聊城市茌平區某醫院、菏澤某醫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23324.83元。案涉車輛掛靠至A物流公司經營,實際車主系吳某某。2023年10月31日,宋某上述摔傷被聊城市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4年7月12日,經聊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案 例: 趙先生于2025年2月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A公司未將其中一份文本交付趙先生,趙先生前來人社部門咨詢,能否以此為由向A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分 析:《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