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制度的適用范圍4
今天我們來學習一則關于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實務案例: 案情簡介(案例摘自中國勞動保障報維權貼士) 2022年3月,徐某入職A公司。擔任銷售業務員。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實行全日制,工資模式為“無底薪純提成”,提成以銷售業績的20%計算。徐某入職后,在業績好的月份,其提成工資能達到1.5萬元左右。2023年6、7月,因處于行業淡季銷售業績不好,徐某連續拿了兩個月2000元不到的工資。他向公司提出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兩個月工資的要求,A公司不同意,認為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徐某于2023年8月10日提出辭職,后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補發工資。庭審中A公司辯稱,雙方約定“無底薪純提成”工資模式符合銷售行業的特點。且徐某月平均工資在1萬元以上,遠超最低工資標準,雙方約定合法有效。該案通過庭審證據顯示,徐某除了外出跑業務,其余時間都在公司正常上班。經仲裁院組織調解未果,仲裁院作出裁決:A公司對徐某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月份工資,予以補足。 學習本案的相關法律依據及案情分析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本案中,徐某系全日制工,通過庭審證據顯示,徐某除了外出跑業務,其余時間都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徐某的工資發放標準適用于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我們從《最低工資規定》的立法精神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的參考依據來看,法律是為了確保勞動者在法定或合法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得的勞動報酬,足以支持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因此,應確保每月的工資不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所以A公司應補足徐某兩個月中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工資。 結束語 通過以上案例的學習,我們知道用人單位無論實行何種結構的工資模式,都應受到最低工資制度的約束。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據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向人社部門舉報,用人單位就面臨支付經濟補償或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
撰稿人:法務部 龍愛民 2025.12.25. |